114年度第2次屏東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專業輔導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二、甄選職務:一般地區約聘專輔人員4位(含駐校人員1名);偏遠地區約聘專業輔導人員3位。
三、工作內容:
(一)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二)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三)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及幼兒之人輔導學生及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六)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七)其他本處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偏遠專業輔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八)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庭必要之服務。
(九)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相關事務。
四、報名資格:(兼具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需具社工師證照或心理師證照者,無證照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具兒童青少年諮商、輔導等相關經驗尤佳。
(四)對學校輔導專業工作有高度熱忱、具專業倫理及社會責任,且身心健康,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情事者(詳見附錄)。
五、報名方式、時間及報名文件:
(一)報名方式、時間:
- 一律以紙本資料報名,掛號或親送,恕不受理電子檔案,一律刪除。
- 報名時間:即日至114年4月10日(星期四)止(以郵戳為憑)。
- 收件住址:90065屏東市蘭州街2號2樓,收件單位:屏東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聘專業輔導人員」。相關問題聯絡人:顏小姐,聯絡電話:(08)7337192。
(二)報名文件:如下所述,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裝訂方式詳見報名表備註,證件不齊全者,會通知補正,需於指定日期補正。
1.報名表(附件一)。
2.最高學歷證書、成績單、心理師或社工師證照、相關工作服務證明。
3.切結書(附件二)。
4.與兒童青少年輔導工作相關訓練及經歷,檢附證明文件(附件三)。
5.履歷及自傳。
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7.服務區域志願卡
8.掛號回郵28元信封1個(寄成績單使用)。
9.報名資格不符規定或資料不齊全經通知未補件者,取消報名資格,資料可於甄選後一週內自行取回,逾期由主辦單位逕自銷毀。
六、甄選方式與時間、地點:
(一)甄選方式:
1.書面資料審查包括下列內容:甄選報名表、學歷證明、專業證書、切結書、相關訓練與經歷證明,以及履歷自傳(內容要求詳見報名表)……等。
2.實務演練:提供模擬個案背景資料,現場抽題,進行實務演練及演練後討論。
3.口試:以校園輔導工作行政專業知能、個案實務等專業素養為內容。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
1.時間:報名截止後另行通知個別通知。
2.報到地點:屏東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勝利國小二樓),聯絡人:顏小姐,聯絡電話:(08)7337192。
七、錄取名額:正取一般區專業輔導人員4名(含駐校1名),偏遠地區專業輔導人員3名,擇優備取若干名,未達錄取標準75分者得不足額錄取,備取人員列冊3個月(正取報到當日起算),期間內遇中心專業輔導人員出缺時得依序遞補缺額。
八、報到事項:正取人員須於中心指定日期到職,無法如期到職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報到日期隨錄取結果一併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頁。
九、聘期及服務區域
(一)中心專業輔導人員聘期依縣府規定辦理,經年終考核優良者,依國教署經費來源續聘,1年1聘為原則。
(二)經錄取之專業輔導人員,依公告區域進行駐區服務,惟聘用單位有權依業務及人力等需求統籌調派人力。
(三)專業輔導人員到職前或任職期間若有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將依法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詳如附錄)。
十、薪資核定標準:
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契約訂定,其基準如下:
(一)具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位之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之(312薪點*140.3薪點折合率=43,773元)。
(二)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之輔導人員(需社工、諮商輔導等相關研究所):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328薪點*140.3薪點折合率=46,018元)。
(三)離島及偏遠地區專業輔導人員,得依前兩款支薪基準晉薪點一階(16*140.3=2,244元)至二階(16*140.3*2=4,489元)聘用之。
(四)配合行政院調薪政策,薪點折合率俟主管機關核定後,逕依新標準辦理。
十一、榜示日期及地點:
(一)錄取名單於甄選完畢經縣府核定後公布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二)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總成績同分時,依序以「實務演練」、「口試」、「書面資料審查」成績之高低比序錄取,如仍同分時,由甄選委員會依本中心屬性挑選適合人選。惟應試人員應達最低錄取標準(即總成績應達75分以上)始得錄取之。
十二、本簡章未規定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