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14年約用人員(觀護心理師)甄選簡章

1.報考資格:

 一、需領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者,並具2年以上執業登記資歷。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7、28條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四、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五、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六、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合格,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健康檢查證明可錄取後兩週內再提供)

  七、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貳、錄取名額:正取 1 名,視成績擇優備取若干名。候用期間至 114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滿 未獲僱用者,即喪失僱用資格。另甄試結果,本署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參、報名時間、方式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4年2月20日止。 

二、報名方式:請於辦公時間內(08:00 至 17:30),備妥第肆點所列文件,採現場報名或通訊報名(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報名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 3 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並請於信封外書 寫「應徵約用人員(觀護心理師)」。

四、聯絡電話:03-9253000轉 246林觀護人。

肆、報名時應繳驗證明文件:報名表請至本署全球網站(點選公告資訊-點選電子公布欄)自行下載或向本署觀護人室索取,恕不退件):

一、報名表 1 份(含簡要自述等)。

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三、具2年以上執業登記資歷證明(提供執業執照或執業證明)。

四、男性已服兵役者,繳交退伍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五、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接受報名。

伍、甄試方式:

口試:佔總成績 100%,就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等評分。

陸、甄試日期、時間:

經審查符合應試資格者,甄選日期、時間將另以電話通知,逾時未參加甄試者視同放  棄,應試人員於甄試當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

柒、其他:

  一、錄用人員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報到,並繳驗學、經歷正本,驗畢後發還,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取消資格。 

  二、錄取人員進用時,另如有違反契約情形者,隨時解除僱用。

  三、應試人員經素行調查發現有不良紀錄者,得不予錄取;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僱,並追究當事人相關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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