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沿革至「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說明
原「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廢止。
廢止後行政院衛生署開放兩個辦法併行兩個月的時間,讓心理師可依新辦法及原辦法(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申請繼續教育積分。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開放期限截止後,本會一律依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進行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積分之審查。
詳情請參照附件中的公文,謝謝。
1020717 受文衛生署有關「諮商心理師」及「臨床心理師」於102年8月31日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可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或「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辦理.pdf
1020701 受文衛生署有關廢止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等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