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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全聯會同性配偶共同收養聲明稿

法案背景:同性婚姻法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此法」)自民國108年5月22日公布至今已近兩年,此法讓同性伴侶得以結婚,改善台灣同志伴侶的社會處境,亦讓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國家。

法案困境:此法第廿條有關收養的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規定已婚的同性配偶僅能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排除無血緣收養的權利;此與民法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及民法親屬篇(收出養部分條文)之其他條文相互抵觸;亦即台灣的收養允許單身收養,但受限於本法,已婚的同性配偶反而無法共同收養非他方之親生子女,面臨婚姻跟收養權益二擇一的困境。進而言之,未婚的同志若以單身身分收養,未來結婚後其配偶也無法與收養子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形成同性配偶雖共同扶養收養子女,但卻讓該子女僅能有一位家長,致使同志家庭權益受損、無法受到完整的法律保障,不僅不公平且影響同志家庭之婚姻關係及其子女福祉。

研究發現:基於心理學的相關研究發現,同性家長所養育的孩子在健康、行為與學業成果與異性戀家長養育的孩子並無差異(Reczek, 2020),李怡青(2019)回顧世界各國針對同性與異性戀伴侶家庭的研究指出,兩類家庭在家庭功能、家長壓力與子女問題行為上並無差異。美國心理學會根據從1970年代迄今的廣泛研究結果,也指出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的親職效能並無差異,同性伴侶養育的孩子,在發展的各個向度(如:學業成就、同儕關係、行為調適、情緒福祉等)多以健康而典型的方式成長。因此美國心理學會反對在收養政策或法律上有任何針對性傾向的歧視(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2020)。

實務現狀:台灣目前已有多個同志家庭擁有一方在婚前以單身收養之子女,且在婚後與同性配偶共同扶養之情形,然現行法律卻無法讓共同照顧孩子的同性配偶取得法律上家長的權益,此情況對兒童成長相當不利。除此之外,台灣目前仍有許多孩子正等待合適的家庭收養,若有一組同志收養人,各方面條件皆滿足孩子最佳利益,卻因為法規上的不完備,而使得孩子缺少一個可能是最符合其利益的選擇,將影響兒童最佳福祉。

全聯會之訴求:基於人權及兒童福祉,本會認為所有的人,包含兒童,在法律上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故本會以專業立場主張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實施滿兩年後,相關單位應盡速修法讓同性配偶享有共同收養的權利,以維護同性配偶與其子女之身心健康與福祉。

參考文獻

李怡青(2019)。彩虹家庭的現身:家長與子女表現的整合分析。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 45, 7-58.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2020). Resolution on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SOGI), parents and their children. https://www.apa.org/pi/lgbt/resources/policy/sexual-orientation#

Reczek, C. (2020). Sexual- and gender-minority families: A 2010 to 2020 decade in review.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82(1), 3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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