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第六屆理事暨監事選舉相關說明及候選人簡介,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第六屆理事暨監事選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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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選舉應選出理事21人(含)及候補理事7位,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並採無記名連記法,圈選方式請於候選人姓名之圈選欄「○」內劃記「ˇ」、「×」或塗滿「●」,或在空白欄處清楚填選候選人姓名(確認該候選人是有效會員)、所屬公會,並同時在圈選欄「○」內劃記「ˇ」、「×」或塗滿「●」。若有圈選超過21名之選票,或其他非規定之圈選記號將視為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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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選舉應選出監事人7人(含)及候補監事2位,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並採無記名連記法,圈選方式請於候選人姓名之圈選欄「○」內劃記「ˇ」、「×」或塗滿「●」,或在空白欄處清楚填選候選人姓名(確認該候選人是有效會員)、所屬公會,並同時在圈選欄「○」內劃記「ˇ」、「×」或塗滿「●」。若有圈選超過7名之選票,或其他非規定之圈選記號將視為廢票。
相關法規: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第16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 本會組織章程
第20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七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就全體候選人選舉之。
各會員至少應有一名理事席次,如該會員遇有理事出缺時,於一個月內由該會員候補理事優先遞補為原則,其次則依序遞補,補足原任任期。
第21條
本會置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就全體候選人選舉之。
第27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