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2年1月1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10年1月23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四十五條及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旨在落實本會自律公約及倫理守則之推動與倫理申訴案件之處理,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以提升本會專業形象與會員服務品質。
三、 本要點被申訴對象須為本會公會會員(即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或其所屬個人會員,申訴者不在此限。
四、 本會個人會員被申訴時,該倫理申訴案件之受理、調查等由被申訴者所屬公會之諮商專業倫理相關委員會審議;凡未經前述審議且決議之個人會員申訴案,本會得逕予退件或函轉其所屬公會之倫理相關委員會處理。
縣市公會倫理相關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獨立原則運作以調查及審議,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案件。
五、 申訴人或被申訴者包括但不限於公會會員或個人會員,不服被申訴者所屬公會之倫理相關委員會申訴案審議結果,得於其審議結果通知書送達日期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六、 本委員會得主動調查本會公會會員,及所屬個人會員違反本會自律公約與倫理守則等案件。
七、 申訴人向本委員會提出倫理申訴案件時,須填妥本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訴書」(如附表),檢附相關事証或所屬公會審議結果通知書等資料,以雙掛號郵寄本會。
八、 本會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須轉知本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三人由召集人自委員中分派輪值之,審查會議須小組成員全數出席且決議是否受理其申訴並書面通知申訴人;不受理時應於書面通知書中敘明理由及處理。
九、 本委員會受理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案件後,由召集人分派三位委員於三日內成立調查小組分工調查,本會公會會員、所屬個人會員及相關人員應予配合、協助。調查過程中委員應秉持公正態度,維護申訴人與被申訴者之隱私權、及充分表達意見之權益。
調查小組需於一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為原則,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以十五日為限。
十、 本委員會依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置委員七人,為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案件之當然審議委員;委員若與申訴兩方具三等內血親關係,或現任之師生關係、同事關係、督導關係、同屬縣市公會,或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之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申訴人與被申訴者於申訴案件調查、審議或決議前,亦得以書面提出理由聲請委員迴避。前項聲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審議委員因前項迴避而不足七人時,由召集人或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另聘同額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案審議委員。
十一、 本委員會審議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案件須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決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依本要點第十一條迴避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皆迴避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會議主席。
十二、 申訴人與被申訴者均得要求出席其倫理申訴案件審議會議或以書面方式進行答辯。
本委員會得邀申訴人、被申訴者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十三、 本委員會倫理申訴案件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申訴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審議結果及處分建議書由召集人分派委員撰寫之,經出席會議審議委員簽名確認後,另以本委員會名義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兩方及其所屬公會。
嚴重違反法律倫理者,得送交理事會議決議或依心理師法等相關現行法規及程序移送法辦或知會被申訴者任職單位。
十四、 申訴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應暫停調查。
十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本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十六、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