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版諮商醫療轉介單
依據《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所述,如涉及「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及「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情況,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為落實實務場域之醫療轉介與溝通,以維護當事人之最佳權益,本會提供本表單與說明供各單位參考使用。
本表之適用時機為:
- 經評估當事人涉及醫療協助需求,但尚未經過醫療相關評估時。
- 經知悉當事人曾有醫療相關服務,且符合心理師法明訂應執行照會及取得醫囑時機時。
- 當涉及心理師執行業務時與責任通報及相關醫療連結需求時。
- 可於當事人主動求助與連結醫療協助之照會及溝通使用。
另外,本表單與說明以提供實務參考運用為主,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服務機制經評估及修訂後使用之。
112.5.20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2.6.21第五屆第七次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照會者簽章 |
機構/單位/職稱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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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聯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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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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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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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會需求與期待 |
轉介同意人:
-----------------------------------【醫囑照會回覆聯】-----------------------------------
受照會者簽章 |
機構/單位/職稱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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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況摘要 (主、客觀) |
當事人於 年 月 日開始於本院/本所接受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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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與診斷結果 |
當事人是否於本院/本所接受過心理衡鑑? □無 □有,衡鑑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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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處遇計畫 意見回覆 |
□規則門診治療,穩定回診藥物治療。 □需住院治療。(聯絡資訊: ) □建議當事人持續與心理師定期會談。 給心理師之建議: □其他(請說明): |
※本轉介單因涉及當事人重要個資,請務必謹慎留存。